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,其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伸关系。具体到本案,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澡盆、坐浴澡盆、洗澡盆、冲水槽、盥洗室(抽水马桶)、盥洗池(卫生设备部件)、盥洗盆(卫生设备部件)、抽水马桶、坐便器、马桶座圈、矿泉浴盆、小便池(卫生设施)等商品上,因本院(2016)京行终1946号行政判决根据相关商标的知名度、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具体因素,已经判令“monalisa及图”标志在盥洗室(抽水马桶)、坐便器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,因此,蒙娜丽莎在上述商品上无重复申请之必要。
商标法所确定的注册制度不易轻易进行突破,否则将造成商标注册制度的秩序混乱。本案中,即使蒙娜丽莎的第1476867号商标在瓷砖等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,但不意味着申请商标在其他相关商品上基于第1476867号商标的知名度而一定可以获得注册。故蒙娜丽莎主张申请商标系在第1476867号商标上的延伸注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,不予支持。
综上,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,适用法律正确,依法应予维持。蒙娜丽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,对其上诉请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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